問題:
1.聖經中以實瑪利後裔的結局將如何?相關經文在何處?
【加4:22】 因為律法上記著,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,一個是使女生的,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。
【加4:23】 然而那使女所生的,是按著血氣生的。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,是憑著應許生的。
【羅2:12】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必不按律法滅亡。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受審判,
【羅2:13】 (原來在神面前,不是聽律法的為義,乃是行律法的稱義。
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兒子,他的後裔有摩西律法遵守,
以撒後裔以色列人也遵守摩西律法,以實瑪利和以色列人他們都憑律法審判嗎?還是主耶穌再來的時候以色列人看見他們所扎的耶穌就因信得救,那麼以前死的以色列人呢?或僅僅因為是應許而以色列全家得救?
【啟15:3】 唱神僕人摩西的歌,和羔羊的歌,說,主神,全能者阿,你的作為大哉,奇哉。萬世之王阿,(世或作國)你的道途義哉,誠哉。
唱摩西歌的是得救的以色列全家嗎?
回應:這裡提出了好幾個問題,這裡從四個方面來嘗試回答,盼望能講清楚。
第一部分: 首先應當澄清或明確的是,雖然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代,但以實瑪利是憑血氣生的,所以以實瑪利及其後裔是外邦人,與摩西律法無關無份。這需要從亞伯拉罕之約說起。在創世紀17:26中,雖然以實瑪利與亞伯拉罕一起受了割禮,但在同一章聖經中,我們還看到下列情況:
- 神與亞伯拉罕立約(創17:1-14)。
- 亞伯拉罕以為約的承繼人是以實瑪利(創17:18節)。
- 神對亞伯拉罕有兩個回應,這也是神對亞伯拉罕的兩個應許:
(1)亞伯拉罕的繼承人是憑神的應許生的以撒,而不是以實瑪利(創17:19)。
(2)以實瑪利也會成為大國(創17:20)
肉身的以色列人,指的是亞伯拉罕的孫子、以撒的兒子雅各的後代。摩西是雅各的12個兒子之一利未的曾孫(代上6:1-3)。在割禮之約之後的621年,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,神在西奈山與以色列人立西奈之約,此約是亞伯拉罕之約的承繼,並且摩西上山領受神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。以實瑪利及其後裔不是以色列人,而是外邦人,與神跟以色列所立的約無份,與摩西律法無分。以實瑪利的後裔居住在現在的沙特阿拉伯一帶。
第二部分: 對所引用的羅馬書2:12-13的理解
1、先從上下文來看整段的意思。保羅在第一章下半部分(18-32節)講到外邦人的罪,並說到神要審判外邦人。從2:1 至3:8,保羅向猶太人講明,你們猶太人不要以為自己是神的選民,有特權,就可以逃脫神的審判。神不偏待人,猶太人若犯罪,照樣受刑罰。這整大段主要是說明猶太人被定罪。這整大段又分成幾個部分:
2:1 至2:16保羅先解釋神審判人的原則,其中又分成2個小部分:(1)2:1至2:11是神審判的一般原則,(2)2:12至2:16是講律法的功用(包括良心的功用)
2:17至2:29是講猶太人被定罪的事實
3:1至3:8是證明神的信實
2、在把握了整大段和上下文的主要意思後,再來理解2:12 – 13「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必不按律法滅亡;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受審判。(原來在神面前,不是聽律法的為義,乃是行律法的稱義。
對猶太人:在律法之中的人很顯然是指猶太人。他們因有神的啟示(律法),這對他們的確有好處。但他們若不按照律法所給他們的亮光行,就要負更大的責任——按 照律法受審判。因為他們是沒有將律法都行出來,是犯了罪的人,就要因自己的罪受刑罰(滅亡),不過他們受審判的標准不同,是按照律法受審判。
另一方面,遵行律法的,要因此被稱為義。保羅在這裡只是激發人的思想,因他並沒有說人可以達到律法的要求,更沒有說曾有人遵行了全部律法。所以在猶太人中並沒有人靠行律法稱義。
對外邦人:對沒有領受神律法的特別啟示的外邦人,神必不按摩西律法審判他們。但這不是說他們什麼律法都沒有,他們的良心、善惡知識等就是他們的律法知識,如 果他們沒有照良心、善惡知識去行,就是錯了,神就按照他們的律法知識對他們進行審判。例如,在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,人心裡的第一個感動是去幫助他。但因著 自己的利益、喜好等問題而沒有照著感動去行,就是沒有照著良心去行。但他知道他應當行的,他所知道的就成為他自己的律法,不過他沒有照著自己的律法行。
14-15節都是解釋12節上半節的。外邦人雖然沒有摩西律法,但仍然知道一些律法上的事,如愛心、誠實等。他們既有這些亮光,就當照著已有的亮光行。若不照著亮光行,自己就會知道自己錯了,他們的良心也會見證他們的錯。到末日審判時,這樣的見證就會定他們的罪。
沒有人能逃脫不被定罪,因為沒有人能完全行得出他所知道的當行的事。所以,沒有律法的人也要滅亡,但不是照著律法的標准滅亡,而是照著他們已有的亮光被定罪。
3、在上面對經文的理解的基礎上,我們就可以回答「以實瑪利和以色列都憑律法審判嗎?」這個問題:
以色列人和以實瑪利人都犯了罪,都要受神的審判。但審判的標准不一樣。
以色列人有摩西律法,所以是按照律法受審判。
以實瑪利及其後裔是外邦人,雖有良心和一些律法的知識,但不知道全律法,所以是按照良心、知識的亮光受審判。
所以,以色列人和以實瑪利人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,因信稱義。
第三部分:回應「還是主耶穌再來的時候以色列人看見他們所扎的耶穌就因信得救,那麼以前死的以色列人呢?或僅僅因為是應許而以色列全家得救?」
這個問題到牽涉到以色列人因神的主權而被揀選、因不信而被棄絕、最後以色列全家得救。下面就從這幾方面來回應:
1、羅馬書9:6 -13講了神揀選的事實,9:14-29講了神揀選的權柄。
9:6-7「因為從以色列生的,不都是以色列人;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就都作他的兒女。……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,惟獨那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。」神曾應許亞伯拉罕要賜福他的後裔,現在雖然有些亞伯拉罕的子孫沒有蒙福,但神的應許並沒有落空,因為神所應許要賜福的,並不是所有肉身上屬亞伯拉罕的子孫。「從以色列生的」,指肉身血統上的雅各的子孫;「以色列人」指蒙神揀選的百姓,是與神立約的人。所有肉身從亞伯拉罕生的,都是他的兒女,但只有其中一部分是蒙揀選的,神的應許要在這些人身上應驗。
下面的經文還表明,神揀選的原則是按神自己的旨意和目的,而不是因人的行為如何。神當初在他的旨意裡揀選了雅各,現在又在他的旨意裡揀選了外邦人,將來神還要再揀選以色列人。這裡沒有必要討論誰預定得救誰預定滅亡,只是要顯明神一向的工作原則是按著他自己的旨意,因他的慈愛和憐憫,選擇他立約應許的後裔。這裡沒有任何不公平,「神要憐憫誰,就憐憫誰;要叫誰剛硬,就叫誰剛硬。」
保羅在9:27 用先知以賽亞的話「以色列人雖多如海沙,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余數。」這個「余數」不是指剩余下來的人,而是指在神的計劃中特別存留下來的人,應該是個固定的「余數」。所以,以前死的以色列人,並不是每一個都得救。只有按著神的揀選而在神的計劃中特別存留下來的人,才是得救的。
2、羅9:30 – 10:21以色列人被棄絕的原因
神所揀選並與之立約的百姓,現在被神棄絕了。神因是神,有主權按自己的意思揀選;又因他是創造者,所以可以自由的揀選。但他的揀選是有標准、有理由的。以色列人被棄絕,乃是因為百姓不信(不靠信心),想靠自己的行為達到神的義。
10:4保羅又總結說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。」
所以,不論是舊約時代還是新約時代,以色列人的得救都取決於他是否對神(新約對基督)有信心。
這部分內容就在此提一下,不多說了。
3、羅11章,關於以色列全家得救
(1)11:1 -10以色列人被棄絕只是部分的。雖然以色列人因不信被棄絕,但神總是在不同的時代,按著神恩典的揀選,留下「余數」。在以利亞時代,神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沒有拜巴力的,是得救的;在保羅時代,保羅和其他信主的猶太人是得救的;新約時代也一樣。
(2)11:11 – 24以色列人被棄絕是暫時的
(3)11:25 -36以色列全家將得救。
「以色列全家」指什麼?一般來說指一個整體的民族,作為一個民族,整體來說,他們要得救。舊約裡有多次這樣的用法,如撒上25:1,王上12:1,代上12:1,但以理書9:11等。在摩西和大衛時代,以色列整體來說是蒙恩的民族,今天他們是被丟棄的民族,將來神再施恩,他們要再成為蒙恩的民族,成為得救的人。
在以色列人蒙恩的時候,不表示以色列人中每個個別的人都是蒙恩的;正如今天是以色列人被丟棄的時候,不表示以色列人中每一個都是被丟棄的。在以色列人成為蒙恩的民族的時代,是因為從整體來說,他們順服神;他們被丟棄的時代是整體來說背叛神。照樣,將來神施恩時他們要得救,也是整體來說有回轉歸向神的心,如23、24節所說。而不是因為每一個生為以色列人的,他就會得救。
第四部分:回應「啟示錄15:3唱摩西之歌的是得救的以色列全家嗎?」
在啟示錄15:2, 已經講得很清楚,唱歌的是「那些勝了獸和獸的像,並它名字數目的人,」就是指那些不肯拜獸和獸像,和不肯接受獸名數字記號的人。他們得勝是因為他們在屬神的事上站立得穩。在獸的逼迫中,他們可能為主殉道。在得勝的過程中,他們也許曾失去肉身生命,但在神面前他們是得蒙神喜悅的。唱歌的肯定包括了很多跟隨基督、並勝了獸和獸像及它名字數目的血統上的非以色列人,即血統上的「外邦人」。聖經並沒有說唱歌的是「得救的以色列全家」。
2.人死後還能悔改嗎?
孫大信寫的書裡說人死後還可以悔改,那麼人在生前作財主死後作拉撒路豈不更好嗎?
【彼前3:19】 他借這靈,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。
【彼前3:20】 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,神容忍等待的時候,不信從的人。
這兩節經文他傳到給監獄裡的靈聽,他們聽後悔改以致得救?
嘗試回答第二個問題:
第一,聖經中沒有明確的教導,當人的肉身死亡之後,靈魂是如何去到天堂和地獄的,也沒有講花多久的時間,要經歷什麼樣的事情,是否再次被傳福音或被教導,這部分屬於靈界的奧秘。
第二,聖經中明確的教導是真心接受耶穌的,有永恆的生命,有靈魂得救的確據。
第三,孫大信弟兄的經歷,是他個人的經歷與領受,是神特別的恩典,因為聖經中沒有明確的講述,所以不能用來作為教導或屬靈原則。我們只能憑著我們現今的信心,能領受多少就領受多少。
第四,我個人認同孫大信的經歷,從他的書中受益頗多。